长江是我国第一大河,全长6300余千米。长江流域提供了我国36.5%的水资源、52.5%的内河通航里程,是我国水资源配置重要的战略水源地。长江流域涉及中国19个省市自治区,流域面积180万平方千米,占国土面积的18.8%。随着“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战略的实施,必将给长江流域发展带来新机遇,也将给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带来新挑战。目前长江流域的水环境状况仍十分严峻,水质型缺水、饮用水源安全隐患、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破坏等问题都尚未从根本上解决,长江水环境保护面临着严峻的压力与挑战,如何主动适应这些挑战,切实保障万里长江防洪安全、通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更加坚实的水安全法治保障,将长江流域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一是党的十八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河湖空间管理、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生态保护体制改革、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土壤和大气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保护审计与补偿、湿地保护与修复、生态保护红线、河长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绿色生态农业补贴、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等方面制发了一系列纲领性文件。特别是2016年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强调“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这为长江的保护明了方向,为制定《长江保护法》提供了根本遵循。二是现有的水法规和立法前期研究成果,为制定《长江保护法》奠定了基础。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水利部及长江水利委员会即着手准备,进行了大量的前期研究。2004年以来,长江委又陆续围绕立法进行了大量的专题研究,2006年,长江委正式向水利部提交了《长江法(立法建议)》。目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已完成4期《长江法》条文的起草研究,初步取得了相关立法成果。三是国内外已有的立法实践为《长江保护法》的制定提供了借鉴作用。“一条河川一部法律”是近现代水事立法的最重要经验。如美国的田纳西河、欧洲的莱茵河、法国的塞纳河等,成功的经验也都在注重流域立法、践行流域治理理念和建立流域共治机制。
为此,笔者建议:国家应加大推进《长江保护法》的立法进程,尽快将《长江保护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三五”立法计划中的优先项目。鉴于《长江保护法》是流域综合性涉水法律,涉及多行业、多领域,建议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组织起草工作,建立《长江保护法》立法起草研究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增强流域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关注各利益相关方的诉求表达,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曾 菡]
来源:《决策与信息》第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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