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刊名:决策与信息

主办:武汉决策信息研究开发中心、武汉大学

周期:月刊

出版地:武汉市

语种:中文

开本:大16开

ISSN:1002-8129

CN:42-1128/C

邮发代号:38-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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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精选片段:我国劳工NGO职能矫正研究

来源:问清秀 浏览:431次 发布日期:2017-08-26 22:53:51

  劳工NGO(即劳工非政府组织)属于非政府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有多种不同的称谓,有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或独立部门、志愿者组织、慈善组织、免税组织。它们与政府、企业相区别,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独立性、志愿性、公益性等基本特征。



  国际社会中对NGO的定义,较为流行的是美国萨拉蒙教授提出的五特征法,即NGO指代具有组织性、非政府性、非盈利性、自治性、志愿性五大特征的组织。具体到劳工NGO组织,指直接并主要为劳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的民间公益性组织,它具有了NGO的普遍特征,致力于解决各种劳工问题,特别是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上。欧美国家的 NGO 是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主要推手,通过发起消费者运动、劳工运动、环保运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对企业、政府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



  劳工NGO是有关劳动关系治理的非政府的民间组织,劳工NGO与劳动者、劳动者权益和劳动关系紧密相连,虽然其为民间组织,但是,在劳动关系协调中起着重要作用,在劳资冲突治理中能够较好发挥其劳动者“代言人”的作用,以弥补工会职能的虚化,劳工NGO可以与工会和政府共同治理劳动关系中的一些问题,共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服务。



  劳工NGO已经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地区的重要社会组织,对劳动关系与劳动争议的调处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法制社会中,任何社会组织首先都要解决身份问题,即劳工NGO的身份必须具有合法性,必须符合本国法律相关规定,否则,就属于非法组织,理应遭到政府的取缔和社会的排斥。



  我国劳工NGO也是如此,不能脱离法制的轨道,我国劳工NGO必须首先取得合法身份,然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活动。同时,由于我国现阶段劳工NGO还处于起步阶段,法律规制还比较欠缺,造成了劳工NGO之合法与非法混杂的乱象,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国劳工NGO的正常发展,国家和社会应当对我国劳工NGO进行甄别和纠偏,避免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监督权的设置是我国法制系统的重要特色,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与西方法制的重要区别之一。西方社会三权分立而互相制衡之法制精神并不适用我国,相反,我国法制之监督制度,可以对各种公权力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更能够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都是三权分立所不具有的优点,也是真正适用于中国国情的基本权力制衡制度,我们应当发扬光大我国法制的监督制度,不断构建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劳工NGO是社会监督最为有效的社会力量,是克服工会职能异化的有力保障。劳工NGO不仅可以在四方机制中与工会组织一道“并肩战斗”,参与集体协商谈判的博弈,重要的一点是还可以在整个协商谈判的博弈中,对工会组织进行有效的监督,督促工会职能的真正发挥,并能够有效防止工会的不作为或滥作为。劳工NGO的社会监督,应当成为规范政府权力运行、防止政府权力异化的重要制度安排,劳工NGO可以对四方机制中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政府在劳动关系四方机制中的不作为或滥作为。



  总之,国家、社会和学界应当从我国目前劳工NGO之发展现状及困境中,关注劳工NGO的存在价值,从制度构建上界定劳工NGO的基本职能,矫正目前劳工NGO的职能偏差,破解我国劳工NGO身份和职能困惑,为我国劳工NGO之规范运行和发展壮大提供制度保障和合法路径选择,让劳工NGO为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服务。



[责任编辑:谭晓影]

 来源:《决策与信息》第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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