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刊名:决策与信息

主办:武汉决策信息研究开发中心、武汉大学

周期:月刊

出版地:武汉市

语种:中文

开本:大16开

ISSN:1002-8129

CN:42-1128/C

邮发代号:38-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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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精选片段:日本规制专利权滥用之立法实践借鉴

来源:作者:张继文 浏览:317次 发布日期:2017-08-25 16:13:05

   为了提升制造业的技术能力及国内产业的整体竞争力,进而带动宏观经济的全面复苏,日本政府寄希望于知识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效果。在国际层面,日本依据TPP、TTIP等新规则,完善本国知识产权制度;积极参与构建国际知识产权治理机制,构建一流的国家创新体系。在国内层面,日本在“二战”之后制定了技术立国的国策;2002年升级为知识产权立国的国策,并推行有首相担任部长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2004年国会通过《日本知识财产高等法庭设立法》,正式设立知识财产高等法庭;2010年起每年定期发布“日本知识产权推进计划”报告;2015年日本国会通过了《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修正案,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并着重防止日本技术的非法外流。这种双模式制定是日本政府在制定专利政策时对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权衡的结果,即将集体利益与国家发展作为整体予以衡量,倾向于维护公共利益并注重为本国企业保驾护航的法律思维,发展理念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值得我们借鉴。

  日本《民法》第1条第3款规定:“不得滥用权利”。即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利。跟其他国家民法一样,作为一般原则,对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表述不具体,留给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主要是起到宣示与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这一条文在2004年日本修改《专利法》明确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定之前,一直作为当事人权利抗辩的原则,但是这一现象经过日本社会普遍关注的Kilby案与Patent Troll案后,日本确立了专利权无效情况下的日本专利权滥用抗辩的司法规则:对于明显无效的专利权行使行为的权利滥用进行抗辩。Kilby 案的判决给日本的专利诉讼实务具有较大变革的划时代意义。现在日本专利侵权诉讼中经常采用的专利权无效情形下专利权滥用的抗辩制度,就是来源于该案的判决。在特许厅的无效裁定没有生效前,即便存在明显无效的情形,法院也只能根据被告的侵权事实作出侵权判决,或者中止该案件的审理,等待无效裁定生效后再作出判决。这样无效专利、本身存在问题的专利,就可以起诉他人侵权、限制排除竞争对手、使竞争对手承担较大的诉讼成本,明显具有不合理性。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制定相关反垄断执法指南”,旨在通过规制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实现保护竞争、激励创新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最终目的。专利制度是一个“双赢”设计,专利权是一种天生的“合法垄断权”,正当行使专利权的行为是受法律所保护的合法行为,只有当专利权滥用垄断地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才需要法律的特别规制。日本规制专利权滥用的立法吸收了美国、欧盟、德国等国家的立法经验,与我们具有相类似的法制发展需求与产业发展需要,因此,我们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与《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的制定过程中要积极借鉴日本专利权滥用的规制经验。

  来源:《决策与信息》第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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