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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视域下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承

来源:《决策与信息》2023年第8期 浏览:142次 发布日期:2023-08-10 10:55:45

[摘    要]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在法治领域坚定文化自信的充分体现。新时代新征程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离不开法学教育的支撑。应强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教学理念,不断传导和植入保护意识,储备丰富的教学素材;应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增设新型的教学主题;应围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特征、需求来确立教学目标、课程结构和教学方式,塑造科学的教学体系;应注重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革新传统的教学内容。多管齐下,构筑一条能有效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教学路径。

[关键词]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全面依法治国;教学方法;教学体系;文化传承

[中图分类号] D90;G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23)08-0058-08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应从历史积淀中汲取民族法律文化,彰显独特深厚的历史底蕴和文化底蕴。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1] 42。这一法治主张,既是在法治领域贯彻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生动体现,深刻反映了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必然要求;又是在法治领域坚定文化自信自强的充分彰显,切实融贯了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双重旨要。法学教育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扮演着不可或缺之角色,也着实具备独树一帜之功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指出,要积极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育,通过发挥教育的特有优势,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厚植人心,不断强化法治人才的文化自信,使之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自觉认同者、积极弘扬者、模范实践者。

一、强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教学理念

成功的教学,既需要有科学的教学理念,也需要有丰富多元的教学素材。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中华法系在漫长发展历程中积淀的优秀法律思想和理念,在形态上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层面的抽象存在。要掘取这些思想和理念并以具象的方式加以诠释,根本前提在于其依附的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要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2]。在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育的过程中,首先要强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教学理念,通过保护这些历史文化遗产为日常教学活动储备足量的教学素材,避免其因物质载体的毁失而消散。

(一)保护法律文化历史遗迹

历史遗迹作为古代人事物遗留下来的痕迹,是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构成。它既在特定的历史节点充当了前人活动和经典法律故事演绎的场所,又在历史长河中见证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演进变迁,具有承载乃至呈现民族传统文化的特殊符号意义。以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汉城遗址北侧的西汉中渭桥遗址为例,历史上著名的“中渭桥惊驾案”即发生于此。时任廷尉的张释之面对汉文帝的责问,坚持依法判处犯跸之县人以罚金,不因圣意而屈法。与垂之弈世的司法案件紧密相融的遗址,无形之中被赋予了深厚的法律文化底蕴,既体现了执法如山、法不阿贵的公正观念,也彰显了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对于法律文化历史遗迹,要善于发现,着眼于中华大地,结合史料记载和现实考证探寻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历史遗迹;要尊重原貌,在发现历史遗迹后尽可能地保持其客观原生样态,避免与历史文化相背离的粗滥改造;要定期修缮,严格遵循古迹保护准则对受到破坏或存在潜在毁损危险的历史遗迹予以还原式修补。伴随着法律文化历史遗迹的再现,人物形象更加立体化、故事情节更加生动化,寓于其中的法律文化也更具备渲染性和现实冲击力。

(二)保护法律文化典籍文物

中华法制文明绵延数千年,传世的历史文化遗产何其丰赡,在众多历史遗迹之外,还留存了浩如烟海的典籍文物。它们具有文物与文献的双重价值,是法律文化依附的重要载体。其中,既有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成文法典,也有《读律佩觿》等卷帙浩繁的法律著作;既有《刑案汇览》等案例汇编,也有《治家格言》等家规家训。传统法律文化如同“黄金屋”与“颜如玉”一般,在典籍的字里行间或隐或显。比如,《唐律疏议·名例律》有载:“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唐律堪称后世立法绍继之蓝本,其以主体年龄和所犯罪行为标准,为老人、小孩、残疾人等特殊主体设定刑罚优待,突显了传统中国社会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保护法律文化典籍文物,要摸清典籍文物“家底”,通过广泛开展典籍文物普查工作,进一步加以清理、登记和鉴定;要配以专门的保护场所,结合典籍文物的特殊性建造具备保存条件的书库类场所,对其予以专业性保护;要培育典籍文物修复人才,形成一支能满足客观修复需求的人才队伍,使饱经历史风霜的典籍文物获得系统全面的修复保障。当法律文化典籍文物得以妥善保护时,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才可能活起来、传下去,隐藏于其中的法律文化才可能赓续长存。

(三)保护法律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物质文化遗产之外,历史文化遗产还包含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同样是法律文化的“寄身之所”。特别是传统戏曲,与法律的渊源颇深。很多戏曲的创作灵感和剧情梗概就源自于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案件或坊间流传甚广的法律故事。这归因于法律案件和故事的情节跌宕起伏,弥散着各种酣畅淋漓的快意恩仇,是激发戏曲创作冲动的优质原始素材。由案件和故事衍生而来的戏曲,自然蕴含着鲜明的法律文化元素。京剧传统剧目《铡美案》讲述了包拯铡杀当朝驸马陈世美一案,体现了“执法如山”“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等思想;昆曲《十五贯》讲述了况钟审案的故事,体现了“刚正不阿”“实事求是”“秉公断案”等理念。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奠基者之一谢觉哉曾指出:“我们看戏,有很多判案的戏,虽然有的是几百年、几千年的事了,可是仍然给人有教育作用。”[3] 1095传统戏曲兼具得天独厚的传播优势,富含故事性、趣味性和直观性的表现形式更能吸引受众的目光并引发其内心共鸣,使法律文化得以悄然植入。保护法律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既要立足本原,紧密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与特征来制定保护举措;也要追求全面,从普查登记到政策支持、从作品形式到作品内涵形成一整套系统的保护工作机制;还要聚焦人才,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守护者和传承人,以专业人才来促推科学保护。

二、增设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教学主题

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育,关键在于要将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作为新的教学主题。无论是教师,抑或学生,均要自觉参与其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隐于深处而非浮于表面的一种存在,依附于法律典籍等历史文化遗产而又非其本身,体量庞大而又内容厚重。种种特征决定了对其传承不能局限于外在载体保护,而须深入到载体之中加以挖掘,经历一个由隐至显的渐进式过程。长久以来,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虽不乏耕耘,然总体所获相对有限,在现有基础上借助教学来强化增量是时代传承的必由之径。

(一)深入了解法律文化依附的历史文化遗产

“挖掘”可以理解为纵向深度与横向广度的双向探求与开发。这注定是一项系统工程,首要即在于对被挖掘的对象予以深入了解和系统研究,是为“先知而后明”。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要充分把握和体悟法律文化依附的历史文化遗产。具体可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历史背景,包括它所处的朝代、关联的历史人物与故事、特定的历史境遇以及独有的历史印迹等;二是基本内涵,它所表达或呈现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或是一个司法案件的来龙去脉,或是一项法律制度的因循变革,或是一种法律理论的学术建构;三是价值维度,它的精神内核指向、涵括的价值理念、在其所处的时代乃至当代的社会价值体现为何。要实现这三重目标,既需外力支撑,从相关领域专家的权威解读中汲取养分;也需自力投入,不断加强自身对历史遗迹的探寻感悟、对文献资料的熟读精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切实感受。通过教学深入了解历史文化遗产,对其根本性质、表现形式、主要特征、主体内容、核心价值渐趋形成立体纵深的深刻印象,为进一步总结和提炼精华奠定根基。

(二)积极总结传统法律文化元素

“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4] 89。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亦如是。在教学过程中,实现对法律文化依附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整体把握之后,随即应紧扣主题,积极总结个中的传统法律文化元素。传统法律文化存有优劣之别,“传统文化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受到当时人们的认识水平、时代条件、社会制度的局限性的制约和影响,因而也不可避免会存在陈旧过时或已成为糟粕性的东西”[5] 313。有学者即从《唐律疏议》中既剖析出德法合治、央地结合、世轻世重等102项可以加以创造性转化的优秀法律文化内容,也剔除了三纲五常、良贱等级等不合时宜的封建主义内容[6]。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我们要积极总结其中的精华部分,结合教材内容及现存的历史文化遗产,总结出其中跨越时空、超越国界、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优秀元素;对其中的腐朽落后元素加以否定和批判,教导学生弃之如敝屣。

(三)科学提炼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结合时代需求对传统法律文化元素进行梳理和总结之后,呈现在眼前的法律文化可能仍处于一种略显散乱冗余的样态:或是体量庞大需要持续升华,或是内容单薄需要思想补充,或是言语生涩需要形式转换,等等。这归因于中华法系底蕴之深厚,即便是围绕某一法律思想理念,历朝历代的理论著述和实践运行也是繁花团簇、同异共存,这间接导致后人在总结上的困境。对此,在教学过程中,还“要把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标识提炼出来、展示出来,把优秀传统文化中具有当代价值、世界意义的文化精髓提炼出来、展示出来”[7] 314。从传统法律文化元素中找出最为精华的部分,研究其基本内容、精髓要义和历史流变,再通过对历朝历代相关理论和实践的串联式思考,确定一个能囊括所有相关内容、又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主题概念”来予以集中呈现。“主题概念”要契合当代法治话语体系,并采用一种简洁清晰、通俗易懂、联古通今的语言表达方式。当前所说的“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即是典型示范,它们是立足于当代的话语重塑,让人易于理解又印象深刻。提炼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筛选过程,通过精准表达将传统法律文化的糟粕剔除在外。

三、塑造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要旨的专门教学体系

“加强法学学科建设,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8] 176。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育,要坚持“以我为主”,围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特征、需求来设计教学体系,确立与之相适应的教学目标、课程结构以及教学方式。这亦是“不忘本来”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体现。

(一)以“知、解、信”为教学目标

旗帜指引方向,目标引导前进。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关的教学活动,需要紧紧围绕传承要求,明确多重目标。择其要者,主要体现为“知之、解之、信之”三重维度。“知之”,是为“知其有”。很多人目前仍处于一种文化虚无主义或文化蒙昧主义的状态,或对传统法律文化全盘否定,或对其一知半解。通过教育推动,要让学生知悉“我们的先人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8] 176,明白“中华法制文明是早熟的”[9],蕴含着大量值得传承的优秀法律思想、理念和价值。“解之”,是为“解其意”。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解读和阐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使国人了解其基本内容、核心意蕴、历史演进、内在机制及实践要求。“信之”,是为“信其能”。要让广大学生充分意识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乃至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意义,从内心真正树立起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坚定自信,并自觉将其运用于自身参与的法治实践之中。三重目标循序渐进,共同构筑起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育的基本路向。

(二)形成多专业协同的课程结构

课程结构的设计,之于教学效果的提升与优化至关重要。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育的课程结构应由三个板块构成。一是法学专业课程。各高校法学院均设有相应的专业课程。其中,“中国法制史”是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主要讲授中国法律的起源、特点以及从夏商周到清末民国的法制沿革,同时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百年法治进程。“法理学”不仅讲授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及其中国化,也涉及中国古代的法理学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讲授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这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也是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示范性理论成果,总结了大量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此外,很多高校还设有“法律文化概论”“中国法律思想史”“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等课程。这些课程应充分发挥“主力军”的作用,通过系统教学培养学生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了解、识别与运用能力。二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尤以“思想道德与法治”为主。在讲述“法治”相关内容时,要注重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底蕴和文化底蕴,呈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三是历史专业课程,在讲授古代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内容时,要辩证看待,肯定其中具有积极意义和时代价值的部分。三个板块的课程互相衔接协同,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更多的学生所熟知。

(三)运用信息化的教学方式

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育,实质上也是一个社会动员和凝聚共识的过程,这就要讲求方式方法的创新性运用。在追求新型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尤为需要注重信息化的教学方式。目前已有很多机构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将法律文化历史遗迹、典籍文物等历史文化遗产电子化、数据化,从而实现永久保存和方便展示的双重目的。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就实现了龙泉司法档案信息化,通过数字展陈与实物展陈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呈现民国司法档案中的珍贵文献资料。借助网络等信息化技术,将这些内容轻而易举地搬到课堂,使学生充分学习和感悟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民为邦本、明德慎罚、息诉无讼等精神。面对不同对象时,教育的方式和阐发的专业程度也可有所区分。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考虑到法律的专业性和文化的抽象性,尽量使用他们喜闻乐见的授课形式和通俗易懂的表达语言,使原本复杂的法律文化简单化、接收和理解讯息轻松化。对于法学专业学生以及法治工作人员,包括立法人员、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律师等,考虑其专业学识基础,可以采取更为专业的授课方式和“法言法语”的表达,使其形成较高的民族法律文化素养并转化成建设法治中国的行动自觉。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等单位就曾联合举办案例大讲坛,邀请张晋藩等法史专家作为优秀法官代表分享汉代名臣张释之审断犯陛案等一批古代司法案例及经典文献,讨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辩证关系等问题[10]。通过丰富多样又便捷高效的教育方式,让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蔚然成风。

四、突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转化发展的教学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传承中华文化,绝不是简单复古,也不是盲目排外,而是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辩证取舍、推陈出新,摒弃消极因素、继承积极思想,‘以古人之规矩,开自己之生面’,实现中华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11] 26在教学过程中,也要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作为重要的教学内容构成。通过教师的专业讲解,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形式与内涵层面的双重与时俱进,从根本上激活和增强其生命力,也为如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践履指明方法。

(一)准确理解“两创”的内涵要义

教师和学生首先要准确理解“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内涵要义,是为“知其然”。关于“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宣部已有明确界定:“创造性转化,就是要按照时代特点和要求,对那些至今仍有借鉴价值的内涵和陈旧的表现形式加以改造,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和现代表达形式,激活其生命力。创新性发展,就是要按照时代的新进步新进展,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涵加以补充、拓展、完善,增强其影响力和感召力”[12] 147。简短十字,却是内有乾坤,既隐藏着对推进步骤的安排,也蕴含着基本要求、关键方法、核心目的等丰富的内容。其中,“创造性转化”是第一步,要求结合时代背景从内涵和表达形式两个层面进行改造,实现“形”与“实”的双重转化,让一部分原本已陷入沉睡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重新“活起来”。“创新性发展”是第二步,建立在“创造性转化”的基础上,要求结合法治建设的时代发展为其不断注入新的内涵,让已经“活起来”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动起来”,持续完善以扩大实际影响力。概言之,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既相辅相成又重心互异,创造性转化侧重在理论层面“转过来”,创新性发展侧重在实践层面“往前走”[13]

(二)全面把握“两创”的科学方法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其顺利完成有赖于对科学方法的灵活运用。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育,务必讲清楚方法的类型与运用技巧。有学者结合近年来“两创”的生动实践,归纳出最为显要的五种方法,即赋予新义、改造形式、增补充实、拓宽延展、规范完善[14]。“两创”本就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若以方法适用的阶段作为划分标准,大致可以分为内涵重塑、形式再造、整体应用三个维度或类型。在内涵重塑维度,主要包括旧义剔除、新义增添、原义改修等方法;在形式再造维度,主要包括全新表达、部分调整等方法;在整体应用维度,主要包括理念植入、制度融入、配设机制等方法。不同维度的方法,可构成不同的组合,运用服务于同一目标。在教学过程中,要结合实例来阐释方法的具体运用。以“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为例。在当今社会,诉讼已然成为一种极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公民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故而不可能像古代一样否定诉讼、遏制诉权。但以辩证思维看待,这种价值追求内含的以和平方式解决社会纠纷的根本底蕴仍值得传承。对此,我们首先运用“旧义剔除”和“全新表达”的方法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在剔除“无讼”的内容后将其转化为一种当代价值观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与“友善”即是体现。在价值观确立的基础上,我们又积极打造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诉讼机制之外大力发展包括人民调解机制、仲裁机制在内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15]。这体现了整体应用维度的“配设机制”方法,属于一种创新性发展。只有在教学过程中如此系统且生动地阐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才能让培养的法治人才更为熟练地掌握转化发展的技巧。

(三)始终紧扣“两个结合”的时代要求

教学要紧跟时势变化,切实反映党和国家最新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强调,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才能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的蓬勃生机与旺盛活力。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育,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本质上亦是为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而服务,需要紧扣“两个结合”的时代要求。一方面,教学要明确以当代法治建设为实践场域。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虽具有耀古烁今的特殊价值,但这种价值的现实发挥仍须聚焦于当代的法治图景。撷取哪些核心理念、探寻哪些制度经验、采取何种方式转化、朝着哪个方向发展,凡此种种涉及传统法律文化重塑与再造的问题,都应紧密契合当代法治的客观需求。“一切从实际出发,着眼解决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1] 17,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须找准自身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定位,在当代法治建设实践中实现自我赓续。另一方面,教学要强调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为指导。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改造,是由古到今、由优至精的系统转变。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恰是最适宜的改造工具,它既代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旗帜引领,具有被用于改造的政治必然性;又蕴含着诸多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融相通的基本原理,具有被用于改造的天然契合性。借助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加以改造,“把马克思主义思想精髓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贯通起来、同人民群众日用而不觉的共同价值观念融通起来,不断赋予科学理论鲜明的中国特色”[1] 18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

[2]  习近平在山西考察时强调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乘势而上书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篇章[N].人民日报,2020-05-13.

[3]  谢觉哉.谢觉哉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

[4]  习近平.论党的宣传思想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5]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

[6]  郝铁川.中华法系的创造性转化[J].东方法学,2022,(1).

[7]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

[8]  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9]  张晋藩.中国古代的法学[J].人民法治,2016,(9).

[10]  刘婧.胡云腾在第二十二期案例大讲坛强调 挖掘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髓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N].人民法院报,2019-11-03.

[11]  习近平.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

[12]  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9.

[13]  李新潮.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的辩证关系[N].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03-25.

[14]  李军.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方针 弘扬中华传统文化[N].光明日报,2014-10-10.

[15]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强调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发挥改革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关键作用 李克强王沪宁韩正出席[N].人民日报,2021-02-20.

[责任编辑:胡   梁  实习生:舒永芳]

Inheritance of Fine Traditional Chinese Legal Cultur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ducation

 

HUANG Xiongyi

 

Abstract: The inheritance of fine traditional Chinese legal culture is a significant manifestation of cultural confidence in the field of rule of law. It is inseparable from the support of legal education in the new era and new journey. It is therefore needed to strengthen the teaching concept of protecti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constantly promote and instill awareness of preservation, and accumulate abundant teaching materials ; efforts should also be made in exploring the fine traditional Chinese legal culture and introducing new teaching themes ; it is also necessary to establish teaching objectives, curriculum structure and teaching methods around the connota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needs of fine traditional Chinese legal culture so as to form a scientific and systematic teaching framework. Moreover, attention should be given to  promoting the creative transformation and innovative development of fine traditional Chinese legal culture with a revamp of the traditional teaching content. By employing multiple measures, an effective teaching path for the inheritance of the  fine traditional Chinese legal culture can be constructed.

Keywords: fine traditional Chinese legal culture ; law-based governance in all fields; teaching methods ; teaching system ; cultural inheritance

 

[收稿日期] 2023-07-08

[基金项目] 本文系2022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理据与进路”(编号:CLS〔2022〕D01)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黄雄义(1990-),男,湖南衡阳人,法学博士,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武汉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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