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文章内容
文章阅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社交媒体 虚假信息治理的规制路径

来源:《决策与信息》2023年第4期 浏览:289次 发布日期:2023-04-23 17:24:12

[摘    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社交媒体虚假信息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社交媒体真实信息传递依赖度更高,也对虚假信息治理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型提出更高要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社交媒体虚假信息治理呈现出依法治理的核心概念模糊化、纳入治理法治化的主体单一、运动式治理注重短期化实效的局限,难以应对疫情防控虚假信息传播范围广、识别难度大、治理成本高等多重挑战。立基于事前、事中、事后的系统规制思路,从源头预防推进防疫信息公开基本指导原则的精细化;从合作治理强化虚假信息传播链条中多主体协同共治;从技术治理创新联合多方主流社交媒体共建辟谣平台;从最佳威慑角度保障虚假信息处罚权的高效有序行使。

[关键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交媒体;虚假信息;网络传播;网络治理;舆情治理;信息公开

[中图分类号] D9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23)04-0068-11

 

一、问题的提出

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赛·阿达诺姆(Tedros Adhanom Ghebreyesus)在2020年第56届慕尼黑安全会议上指出“我们抗击的不只是病毒疫情,我们还抗击信息疫情”[1]。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提出:“要研究和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从体制机制上创新和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举措,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水平。”[2]一方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社交媒体能够快速连接沟通官方和关键事件信息,丰富来访数据信息收集,为决策提供信息支持[3] 775-780。另一方面,社交媒体信息治理不仅体现了国家提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更关系到我国以人民为中心的防疫理念。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网络上充斥的各种虚假信息和谣言一直未停息,如兽药“伊维菌素”是治疗新冠“神药”、戴口罩前要先甩掉致癌物、新冠疫苗有效期仅半年等谣言[4],这些谣言不仅造成民众的恐慌情绪,更误导民众作出非理性行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疫情课题组调查发现,新冠肺炎疫情初期,约70%的受访者认为网上与疫情相关的谣言很多且绝大多数谣言是通过社交媒体传播的[5]。世界卫生组织全球传染病防范主任西尔薇·布里安德认为,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是第一次通过社交媒体传播的“信息疫情”——社交媒体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压缩来自全世界的信息和谣言,人们很难获得真实信息,社交媒体将“信息疫情”放大并加剧了恐慌、种族歧视以及对希望的渴求等情绪和行为的蔓延[6]。因此,探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社交媒体系统性、针对性的虚假信息治理策略极为重要,也是制度、法律、技术等层面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社交媒体虚假信息的界定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一般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突发性、群体性、多样性、高频性、社会危害严重性、国际互动性以及发展阶段等特点[7] 4-6。社交媒体(Social Media)的提出始于美国学者Antony Mayfield的著作What Is Social Media一书,他认为社交媒体是在Web 2.0技术基础上社会一切在线媒体的总称。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兴起,该概念引入到国内并被译为社会化媒体、社会性媒体等,表现为参与、公开、交互、对话、社区化、连通性、虚拟性等特点,并赋予每个人创造并传播内容的能力[8],即“人人都是一座没有执照的电台”[9] 171。因此,社交媒体区别于传统大众媒体的典型特质是发布信息的单向性,它将人与人的关系通过多种曲线图勾联在一起,使场域中各个参与主体交互的整体性效率大幅度提升。这种基于用户关系的内容生产与交换平台产生的非单向发布信息的媒体系统,使得人们的行为方式与20世纪大不相同[10] 84。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社交媒体也从最早的点对点即时通讯工具与点对面的网络社区空间、迭代发展到多点互联的立体化媒介空间扩展。移动社交时代的到来,移动端App软件集内容生产、信息再造、互动交流、跨越时空等多种功能于一体,构成不断更新的虚拟交互场景,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去中心化媒介形式,目前主要有脸书(Facebook)、推特(Twitter)、微信(WeChat)、微博(MicroBlog)、抖音(TikTok)、快手(Kwai)等等。

据中国互联网调查报告(2022)的统计,“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为10.32亿,较2020年12月新增网民4296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3.0%。我国手机网民规模为10.29亿,较2020年12月新增手机网民4373万,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为99.7%”[11]。移动互联网时代,新型移动媒介深刻地改变了传统的媒介生态,并深度嵌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12]。有学者对主流新闻媒体在2003年SARS与2019年COVID-19影响力对比研究发现,SARS的报道主要通过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及手机短信等渠道传播,虽然2003年论坛、博客、手机短信等非传统传播方式已经存在,但造成的影响相对有限,信息渠道仅有主流官方媒体一种,主流官方媒体发挥着正向的舆论引导作用;而2019年以来COVID-19的报道在技术赋权的深刻影响下,多元化主体在重大新闻事件中的价值和意义被不断重构和阐释[13]。去中心化的自媒体社交环境中,海量的虚假信息在算法推动下冲击着传统官方媒介构建起的“拟态环境”控制力,多元化的“声音”经由互联网平台被无限放大,打破了传统官方媒体对信息传播的控制权,这为虚假信息的肆意传播提供了媒介空间和传播土壤,虚假信息在自媒体社交环境肆意传播的裂变速度更快、危害后果更严重[14] 1146-1151

何谓虚假信息?按照词义解释的拆解方法,“虚假信息”由“虚假”和“信息”两个词组构成,《现代汉语词典》将“虚假”解释为“跟实际不符合”[15] 1478;《汉语大词典》将“信息”解释为“事物发出的消息、指令、数据、符号等多包含的内容”[16] 601。笔者通过北大法宝“全文”检索“虚假信息”“网络虚假信息”等关键词,目前在法律及中央层面法规中尚无针对“虚假信息”的专门立法,但法律及中央层面法规却有相应“虚假信息”的条文,有意思的是所有的法律及中央层面法规却又都未对“虚假信息”作出明确法律定义;地